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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和女人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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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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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6-3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p>我们今天一起去找律师了</p><p>她准备离婚,我们想尽力得到孩子的监护权</p><p>但愿一切顺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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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高兴
    2013-4-17 23:50
  • 签到天数: 1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07-6-10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勇气可嘉啊!!哥们,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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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7-6-10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就那么点破事嘛,整这么麻烦儿子都能叫爹了好不好[em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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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6-9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p>她说一百天以后跟我一起生活</p><p>这一百天好漫长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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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7-6-12 00: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百天快要到了呢。孩子搞到手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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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7-6-10 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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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7-6-5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p>[em46]严重支持楼主!!![em46]</p><p>不管怎么样,我都会支持你祝福你嘀.</p><p>只是不知道,她的孩子是男孩还是女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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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07-6-13 20:52
    为什么我现在不能回复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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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6-14 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p>今天是第18天了</p><p>昨夜我们在短信里讨论</p><p>如果真的要不回孩子的监护权</p><p>我们就再生一个</p><p>是男孩就叫浩冉</p><p>是女孩就叫晨羽</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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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7-6-16 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年头,所谓的社会主义还要坚持一百年不变呢。一百年之后,在这个贴里吵架的两个人,是否还会接着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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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7-6-15 00:39 | 显示全部楼层
    <p>我可以明确的告诉你 我本来跟他没仇</p><p>但他种行为使我感到厌恶 也是不被社会认可的</p><p>第三者 人人得而诛之!</p><p>我为那个老公感到不平!</p><p>这个世界要是人人各安己份 那么还有道德吗?还有思想吗?</p><p>对于不对的事情应当谴责这是人文责任!社会的建立是需要人类互相监督的,任何违犯规则的人都会被淘汰!</p><p>难道你不觉得楼主的做法活活的葬送了一个家庭吗? </p><p>破碎的家庭给孩子带来的痛苦是你们这些过上安逸生活的公子哥们无法想象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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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7-6-15 01:02 | 显示全部楼层
    <p>这样的故事,到最后.也就只剩下一声叹息</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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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7-6-14 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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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7-6-15 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乱试佳人</i>在2007-6-14 23:48:00的发言:</b><br/><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X-MAN</i>在2007-6-14 23:21:00的发言:</b><br/><p>今天是第18天了</p><p>昨夜我们在短信里讨论</p><p>如果真的要不回孩子的监护权</p><p>我们就再生一个</p><p>是男孩就叫浩冉</p><p>是女孩就叫晨羽</p></div><p></p><p>两个孩子的名字 就是对你们行为最大的嘲讽!</p><p></p></div><p>楼上的话,有点不明白了</p><p>这人家的事情跟你有什么关系</p><p>你三番四次出言不逊,莫非你与楼主有仇?</p><p>更莫非你也是其中的当事人(那个女人的老公)?</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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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7-6-15 02:26 | 显示全部楼层
    <p><strong><font color="#e6941a" size="3">既要遵守社会公德,更要遵守国家法律——即不能干涉婚姻自由!</font></strong></p><p><strong><font color="#e6941a" size="3">如果真是先离后结,就应当祝福。乱试佳人过份了。且听其言观其行吧...</font></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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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7-6-15 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strong>等待着楼主的幸福...</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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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6-15 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p><strong><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3f3f3;">离婚的申请交上去了</font></strong></p><p><strong><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3f3f3;">此刻开始,我觉得肩上的担子有点沉重了</font></strong></p><p><strong><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3f3f3;">我想我会做一个好老公的</font></strong></p><p><strong><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3f3f3;">我会尽力去弥补那场婚姻带给她的伤害</font></strong></p><p><strong><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3f3f3;">让她真正成为一个幸福的女人</font></strong></p><p><strong><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3f3f3;">我更希望我能成为一个好父亲</font></strong></p><p><strong><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3f3f3;">还小叮一个快乐的童年</font></strong></p><p><strong><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3f3f3;">让他那颗因为饱受争吵的破碎的幼小心灵</font></strong></p><p><strong><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3f3f3;">恢复昔日的开朗和童真</font></strong></p><p><strong><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3f3f3;">婚期也提上了台面</font></strong></p><p><strong><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3f3f3;">也许就在明年春节吧</font></strong></p><p><strong><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3f3f3;"></font></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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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6-15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乱试佳人</i>在2007-6-15 0:39:00的发言:</b><br/><p>我可以明确的告诉你 我本来跟他没仇</p><p>但他种行为使我感到厌恶 也是不被社会认可的</p><p>第三者 人人得而诛之!</p><p>我为那个老公感到不平!</p><p>这个世界要是人人各安己份 那么还有道德吗?还有思想吗?</p><p>对于不对的事情应当谴责这是人文责任!社会的建立是需要人类互相监督的,任何违犯规则的人都会被淘汰!</p><p>难道你不觉得楼主的做法活活的葬送了一个家庭吗? </p><p>破碎的家庭给孩子带来的痛苦是你们这些过上安逸生活的公子哥们无法想象的!</p></div><p>也许事实跟你想像的不一样呢?</p><p>也许事实跟你所想的刚刚相反呢?</p><p>也许你觉得自己说的慷慨激昂</p><p>其实你只是在瞎起哄</p><p>很多事情并不是你所能明白的</p><p>当我选择和她在一起的那一刻起</p><p>就做好准备面对可能发生的一切</p><p>另外,当你说这些话的时候,是否考虑过你斑竹的身份</p><p>请不要让网友对天台之窗论坛失望</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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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7-6-15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p>可笑至极!</p><p>别拿斑竹压我,我不会因为自己位置的变化而改变我做人的原则!</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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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6-15 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p>少拿原则当借口</p><p>真是不可理喻</p><p>老树让你当斑竹,真是走眼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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