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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的证据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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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1-5-9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等待着你-- 于 2011-5-9 21:45 编辑

    2010年12月9日15时半左右,天台县平桥镇老汉陈义清卖完豆腐,骑着电动三轮车回家。路上好意搭载农妇姚东菜、庞央月,途中姚东菜从车上摔下,后经天台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天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陈义清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制动不良的货运三轮机动车违规搭载人员,在造成事故后未保护现场,及时报警,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1年4月2日,天台县人民法院认为陈义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无证驾驶制动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违规搭载人员,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决陈义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民事赔偿6万元。——详见《好意搭载惹人命做好事赔钱又判刑》一文,载台州日报,2011年5月9日。
本文不谈该案的定罪与量刑,仅对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证据固定的重要性以及事故双方如何固定证据作一简要分析,希望能对广大市民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2条也有类似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报告医疗急救机构;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事故证物的位置;同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主动接受调查处理,不得逃避。”有人在事故中受伤,特别是重伤时,通常车辆驾驶人都在会第一时间抢救受伤人员,以免延误最佳治疗时机,这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而车辆驾驶人由于当时高度紧张往往忽略了标明受伤人员现场的位置、报警并主动接受调查。等到事故认定书下发后发现对已方不利时,终因缺乏足够的证据或充分的理由而无法推翻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机动车方在事故发生后应当做好以下几点:
    一、及时报案。当事人应及时就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及伤亡情况等事项,拨打110及120,如现场发生火灾,还应拨打119报案。
    二、抢救伤者。第一时间设法送附近医院抢救治疗,一般可以拦搭过往车辆或通知急救部门、医院派救护车前来抢救。将伤者送到医院后,应告知医务人员对伤者皮肤表面或是衣物上的各种痕迹,如轮胎花纹印痕等,及时进行拍照等证据保全。
    三、保护现场。包括车辆、人员、牲畜和遗留的痕迹、散落物等都不能随意挪动位置。为抢救伤者,可以用石块大概标出伤者倒地的位置。不得故意破坏、伪造现场。现在手机一般都可拍照,可把现场拍下来交给办案交警。
    四、接受询问时注意细节。
交警在作出责任认定前,通常要询问当事人事故发生的经过。当司机接受询问时,一定要尽可能多地提供事故发生时的细节,比如说事故是因为对方机动车乱用远光灯引起。
    五、48小时之内向保险公司报案。
    受害方在事故发生后也应当做好以下几点:
    一、固定现场证据。
    受害人如果头脑清醒还能用手机拍照的话,请拍下现场的照片,包括肇事车辆的车牌号码或车辆的基本特征;如没有拍照功能,请务必记住。
    二、接受询问时注意细节。
    交警在作出责任认定前,通常要询问受害人事故发生的经过。当受害人接受询问时,一定要尽可能多地提供事故发生时的细节,比如说碰撞前有没听到机动车的喇叭声及刹车声?当肇事人走过来跟我讲话时,我闻到了对方有较浓的酒味等等细节。
    三、不能完全依靠交警。
    交警职责转变后,调解损害赔偿争议不是办案交警处理事故的必经程序,交警的职责主要是及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应当注意收集与赔偿相关的证据,注意及时申请相关检验、鉴定等。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不能独立完成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或是有疑问,应当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等人员帮助。
本文所引用的案例中,肇事人在造成事故后未保护现场且未及时报警是交警部门认定其全责的主要原因之一。关于“好意搭乘”问题,不是本文的重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无偿搭乘者损害的,应适当减轻本车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本车驾驶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无偿搭乘者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本车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浙江众安律师事务所
                                                               庞   周
                                                              2011年5月9日
(天台顾问律师网)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1-5-10 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给我们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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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1-5-10 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受伤的总是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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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0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开电动车等遇到有人需帮忙时,需考虑谢绝搭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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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0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人难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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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1-7-25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后不敢载别人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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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高兴
    2017-5-22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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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1-10-21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人难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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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3-8-7 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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