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绝自带酒水”“自带酒水要收开瓶费”“打折促销商品没有三包服务”“包厢最低收费××元”等诸如此类的“霸王条款”在我们的生活中屡见不鲜,正是因为见怪不怪的原因,很少有消费者会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商家正是抓住了消费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软肋更加明目张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已于2010年11月13日起生效施行,这是规范 “霸王条款”的又一利剑。以下由律师对生活中的“霸王条款”逐一进行点评。 “霸王条款一”: 禁止自带酒水。 点评:禁止自带酒水已经成了歌厅的潜规则,有的商家将提示语贴在墙上,有的用易拉宝放在门口,其实禁止自带酒水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商家不能强迫消费者消费,不能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歌厅禁止自带酒水规定因违法而没有法律效力。 “霸王条款二”: 自带酒水要收开瓶费。 点评:天台有些饭店允许自带酒水,但如果叫服务员用起子开瓶,则要收开瓶费。该开瓶费收取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应当返还给消费者。 “霸王条款三”: 最低消费。 点评:歌厅以及某些咖啡厅包厢往往设有最低消费,而包厢里的酒水物品的价格又比外面超市高出一倍甚至好几倍,这种最低消费显然也是一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霸王条款四”: 打折促销商品没有三包服务。 点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其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这就是所谓的三包规定,不管是打折还是降价、促销或是买一送一的赠品,都属于“三包”范围之内。但“处理品”不在三包服务的范围之内,因为消费者在购买处理品已经明知该处理品具有质量问题。
“霸王条款五”:拥有最终解释权。
点评:我们发现在某些商场超市的促销说明最后一行往往写有“某某商场对活动拥有最终解释权”的规定,而这种规定往往为商家留下了自由解释的空间,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霸王条款六”: 超市贴提示语丢包不管。 点评: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丢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超市设置寄物柜提供存包服务看似免费服务,实际上该服务成本已列入商品成本,因此是一种有偿服务,即有偿保管。因此,超市应该承担保管责任。 “霸王条款七”: 小心地滑,滑倒概不负责。 点评:某些饭店地板可以当镜子照,卫生间老是湿漉漉的,商家为了免责遂往墙上一贴“小心地滑,滑倒概不负责”。商家对每一位消费者均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消费者若是真的滑倒受了伤,商家还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对于上述“霸王条款”,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该规定更具有操作性,当经营者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广大消费者应当敢于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霸王条款的出现是经营者与消费者权利义务不平等的一种体现,疏远了双方的距离,如果天台哪一家歌厅酒店可以自带酒水,卫生间搞得干净防滑,多一些诚信,多一些人性化,多为消费者着想,那么这家歌厅酒店定会门庭若市、日进斗金。 浙江众安律师事务所
庞周律师 2011年1月27日 (转贴请注明出处:天台顾问律师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