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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市民消费过程中的“七大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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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7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谢绝自带酒水”“自带酒水要收开瓶费”“打折促销商品没有三包服务”“包厢最低收费××元”等诸如此类的“霸王条款”在我们的生活中屡见不鲜,正是因为见怪不怪的原因,很少有消费者会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商家正是抓住了消费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软肋更加明目张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已于2010年11月13日起生效施行,这是规范 “霸王条款”的又一利剑。以下由律师对生活中的“霸王条款”逐一进行点评。
“霸王条款一”: 禁止自带酒水。
点评:禁止自带酒水已经成了歌厅的潜规则,有的商家将提示语贴在墙上,有的用易拉宝放在门口,其实禁止自带酒水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商家不能强迫消费者消费,不能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歌厅禁止自带酒水规定因违法而没有法律效力。
“霸王条款二”: 自带酒水要收开瓶费。
点评:天台有些饭店允许自带酒水,但如果叫服务员用起子开瓶,则要收开瓶费。该开瓶费收取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应当返还给消费者。
“霸王条款三”: 最低消费。
点评:歌厅以及某些咖啡厅包厢往往设有最低消费,而包厢里的酒水物品的价格又比外面超市高出一倍甚至好几倍,这种最低消费显然也是一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霸王条款四”: 打折促销商品没有三包服务。
点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其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这就是所谓的三包规定,不管是打折还是降价、促销或是买一送一的赠品,都属于“三包”范围之内。但“处理品”不在三包服务的范围之内,因为消费者在购买处理品已经明知该处理品具有质量问题。

“霸王条款五”:拥有最终解释权。
点评:我们发现在某些商场超市的促销说明最后一行往往写有“某某商场对活动拥有最终解释权”的规定,而这种规定往往为商家留下了自由解释的空间,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霸王条款六”: 超市贴提示语丢包不管
点评: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丢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超市设置寄物柜提供存包服务看似免费服务,实际上该服务成本已列入商品成本,因此是一种有偿服务,即有偿保管。因此,超市应该承担保管责任。
“霸王条款七”: 小心地滑,滑倒概不负责
点评:某些饭店地板可以当镜子照,卫生间老是湿漉漉的,商家为了免责遂往墙上一贴“小心地滑,滑倒概不负责”。商家对每一位消费者均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消费者若是真的滑倒受了伤,商家还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对于上述“霸王条款”,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该规定更具有操作性,当经营者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广大消费者应当敢于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霸王条款的出现是经营者与消费者权利义务不平等的一种体现,疏远了双方的距离,如果天台哪一家歌厅酒店可以自带酒水,卫生间搞得干净防滑,多一些诚信,多一些人性化,多为消费者着想,那么这家歌厅酒店定会门庭若市日进斗金。
浙江众安律师事务所
庞周律师   
2011年1月27日
(转贴请注明出处:天台顾问律师网)
  • TA的每日心情
    高兴
    2013-7-16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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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1-1-27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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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5-4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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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12-13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youyou66 于 2011-12-13 11:58 编辑

    太切实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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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难过
    2013-10-28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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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2-1-4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 你打算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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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3-21 0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切实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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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3-24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活在霸王条款中的,还有什么不是霸王条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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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8-30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 求助帖) 【天台小学庞卫东骗钱700多万元耍无赖不还】庞卫东,男,1971年出生,天台平桥镇庄后村人,曾就读于温岭师范,天台小学教师。几年来,庞卫东处心积虑、机关算尽,以炒股为名,说自己股票炒的好,以月利2分的诱骗身边的同事、朋友、同学等人的信任,共集资700多万元后,涉及20人左右。今年4月份,庞卫东变卖了位于丰泽小区28幢503室的商品房和汽车,与老婆林美苏签了离婚协议,并将就读与天台中学高三9班的儿子庞宇聪判给妻子抚养,以此撇清妻子与儿子的关系。一切安排妥当后,他向借钱给他的人说自己的钱被朋友借去,那个朋友逃走联系不上了,一会又说自己炒期货亏掉了,但这些钱真正到哪儿去了,他从不老实说明。此后,庞卫东东躲西藏,躲避债主,曾一度潜藏于天台新城中央花园、银轮国际等小区,流蹿于上海、临海等地,暑假期间干脆关机,现在开学了庞卫东托人并向学校交了辞职书,从此人间蒸发。此前,许多债权人都去法院告过,法院也受理了,但是庞卫东咬定所借的钱已经投资失败无法偿还。法院也没有追查其资金的去向。去刑侦大队也去报过案,刑侦大队说这是不归他们管。现在,债主们都非常气愤,也非常着急,这些钱都是他们大半辈子的积蓄,有的是打工辛苦所赚,有的人还替他在银行、个人处做了担保,现在庞卫东一抹屁股,把这些责任都交给了当初好心帮助他的人们,也没一个说法。这里有几个问题题需要咨询,希望能够得到有关法律专家的答复。
    1.庞卫东这种行为是不是已经构成了诈骗罪或非法集资罪,如果是,我们需要向那个部门投诉,如果不是,那他属于哪一种违法行为?
    2.庞卫东所欠的钱都是在今年4月份之前借去的,他和老婆林美苏是4月底离的婚,林美苏是不是有共同承担还款的责任?
    3.庞卫东有故意不还欠款、资产转移的嫌疑。据说他在中央花园、银轮国际等小区购有房产,不过用的是别人的名字。这种情况相关部门能否查实?
    4.作为债主还有什么途径可以追究庞卫东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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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2-28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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